作者:王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6 11:21 浏览量:2033
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审查
【案情介绍】
原告在职期间碍于人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借人民币270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被告口头承诺短期周转后即会很快还款,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上述借款。后来被告一直以公司经营困难拖延支付原告工资,也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追索不成,故呈讼。
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后,我代理原告出庭起诉。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0000元。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仍不服该判决还继续提起重审,只是没有翻过来。虽然案件过程比较曲折,但是我们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即被告虽然一直企图以双方的转账记录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这一说法来抗辩,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原告最终依靠法院强制执行要回了全部借款及利息。
【律师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这几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多发,导致法院对借贷合意的审查更加严格。缺乏借款合同、借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过程都比较艰难。因此律师提示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完善与留存资金出借合意、支付、收到等过程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