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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后,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工伤员工的工作岗位?

作者:王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6 11:19 浏览量:1119

停工留薪期满后,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工伤员工的工作岗位?

【案情描述】

清明假期结束后第一天上班,顾问单位吴经理就打来了电话,说单位一名工伤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希望我们协助出庭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

李某是单位的普工,2018年8月在工作中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李某养伤期间,单位安排其他员工顶替了李某的岗位。李某伤好后到单位上班,单位给他安排了新岗位。现李某就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恢复原工作岗位等事项提起劳动仲裁。

依法办理委托后,我代理单位出庭应诉。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问题,申请人首先要证明其停工留薪期内确需护理,其次还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鉴于申请人未提供其停工留薪期内确需护理的证据,且其自述的护理人员前后不符,故该请求不应被支持。

二、关于恢复原工作岗位的问题,因单位生产不能中断,只得在李某养伤期间找人接替他的工作,现该岗位已有人,确实无法为其恢复原岗位。其次,新岗位是结合李某的身体恢复情况调整的,且新岗位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原岗位。另外,李某已经到岗工作超过3个月,应视为其同意调岗安排。故其请求恢复原岗位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最终,经仲裁调解未果后,仲裁裁决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1.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所以对此事项的变更,法律要求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而进行的单方调岗,如果单位能证明其调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且劳动者已实际到新岗位工作的,也可认定调岗有效。但单方调岗因限制条件很多,故单位应慎重采用。

2.主张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的,首先要举证证明停工留薪期内确需护理。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的标准,裁审实践中按以下情形处理: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一般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照本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年工资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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