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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仍需签订书面合同

作者:王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6 11:15 浏览量:668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仍需签订书面合同

【案情描述】

张先生是一名外地来津务工人员,经人介绍找到我,见面后他向我详细讲述了他的问题。原来张先生于2015年4月进入一家种养殖合作社从事花卉养植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8日。1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张先生继续在该单位上班,但单位一直不与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还存在周、六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欠付工资等情形,故张先生工作至2017年4月份决定辞职返回老家。临行前想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听了张先生的陈述,我决定接受委托代他维权,并给他详细分析了仲裁方案。

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继续用工的,也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单位一直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

其次,关于加班费、欠付的工资,根据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要能证明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还是有胜诉把握的。

最终,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单位不服裁决结果,申请撤销裁决未获支持。

【律师分析】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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